“閩商”是福建商人的簡稱,他們在經濟領域具有一些共同的思想、語言、行為,被譽為華商第一族,因“開放、拓展”的精神聞名世界。敢于創業、敢于冒險,古往今來都是閩商所推崇的一種價值取向,也正是這樣的價值取向,造就了閩商抓住經營機遇“快”和“準”的能力。做客本期節目的當事人就是一位閩商,他曾胸有成竹的認為自己抓住了一次城中村改造的投資機會,誰曾想投入巨資如今卻竹籃打水一場空。他的身上發生了什么事呢?我們一起來聽一聽他的故事。談的是事,說的是理,歡迎收看本期《談事說理》之閩商的未解之局。
三個項目,均淪為小產權房的江湖
據當事人林先生講述,自己從十幾歲起就一直從事建設行業,發展順利。2006年,他通過福建老鄉得知有城中村改造的項目可以參與,他預判此事會有可觀的投資回報,便接連投資了三個城中村改造項目。本以為可以大刀闊斧的干一番事業,想不到噩夢卻接踵而至。
林先生回憶道:第一個投資項目是2006年他與西三爻村開始的合作,2007年5月15日與村改造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。合同約定:對方公司以一畝200萬的價格將土地賣給林先生所屬的公司,建成后的房產與利潤均歸林先生公司所有,同時合同約定:對方后續將逐步為其辦理產權證等各種證件。
林先生表示這個項目共投資3000余萬元,當時邊建設邊售賣,掛靠在對方公司名下蓋章并開收據,但剩下的8萬平方米房產對方卻限制其繼續售賣。提起原因,林先生表示正是因為產權證的缺失,售賣時又不得不掛靠在對方公司名下,故而對方就占據主導權,依據合同漏洞侵占了屬于他的8萬平方米房產。令人遺憾的是,至今對方都沒有按合同約定為林先生辦理合法的產權證。
第二個項目是林先生于2011年12月20日與“東姜村”相關聯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《城中村改造合同》,合同約定:對方向林先生出讓15畝土地,每畝土地單價為150萬元,土地總價款2250萬元,約定林先生自主開發、自負盈虧。除了土地價款,此項目林先生還投入建設費用、管理等總投資費用共計2億多。2012年林先生交清2250萬土地款后,東姜村某負責人提出擔任林先生公司副總經理并占20%干股的要求。林先生表示當時之所以做出讓步,只因工程已經開動并且資金已投入,不答應對方請求項目便無法繼續進展。誰知,最終黃某卻以全面“零代價”侵占了林先生公司為主體投資開發的約8.7萬平方米的地產。與第一個項目情況一致,至今對方都沒有按合同約定為林先生辦理合法的產權證。
第三個項目是林先生為代表的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與北寨子村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,合同約定:由林先生代表的公司投資5000萬,控股55%,其中林先生本人投資2500萬持股27.5%,對方公司投資0元分配45%股權。遺憾的是:在林先生投資了5000余萬元拆遷款后,對方公司卻不履行合同,獨自侵占了34.375萬平方米的房地產項目。
從“吃螃蟹”第一人到竹籃打水一場空
據當事人林學旺(化名,下文簡稱林先生)描述:三個項目都如此收場,最根本的原因是對方自始至終都未曾想過要履行與他的合同。自2018年至今,他的事都沒有一個實質性的進展,三個項目他共損失房產51萬平方米,資金約102億。此事之于林先生,不論企業還自家生活都帶來了莫大的困難。事已至此,他依然相信拿起法律武器,堅持到底最終可以找回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最后,林先生也向從事著類似投資的觀眾提出了自己的建議:投資需謹慎,在做類似投資時一定要辦齊相關證件,嚴格要求合作方按合同內容執行,否則就會像他一樣,竹籃打水一場空。
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
高樓林立之下,壓得林先生喘不過氣。時過境遷,后遺癥該如何根治?掙扎數年,閩商的未解之局如何破?節目下半場,法律專家溫毅斌、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就此案進行了分析,同時對林先生接下來的選擇給出了法律意見。
關于本案涉及到的法律規定,溫老師表示: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中,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首先要規劃立項而后要土地收儲,并辦理申報手續將其變為國有土地;第三步為組織拆遷,拆遷要按照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十個步驟去進行。之后,當地相關部門需向開發商頒發“五證”,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,城中村改造模式為邊審批邊辦證邊開發,本案屬于這樣的模式,執行中很容易出現問題。
法律專家溫毅斌表示:如果林先生描述屬實,本案涉及的三個城中村改造,采用的改造模式基本相同,林先生合同履行過程中均無過錯、違約,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應對林先生承擔違約責任,甚至是更多責任。
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分析道:林先生從2006年開始接連做的三個項目,雖然看似毫無關聯,但都出現了類似的漏洞,最終結果亦屬于同一類問題,即資質不全,并最終為這個漏洞買單。同時馬進彪還表示:在此類的城中村改造項目中,當地相關部門有義務做相應的保障性工作,如有一方邁出“邊界”,應及時給出善意的提醒與有效干預。
針對合同相對方涉及的法律責任,法律專家溫毅斌分析道:林先生簽完合同并投資建好了房,根據合同約定林先生應得到相應的開發建筑面積,但對方并未履行合同的義務,即為林先生辦理相關證件,甚至反說林先生違法用地。
溫老師認為:依據合同對方應該為林先生辦理土地使用許可證,確保順利售出房產,同時也可兼顧大部分人的利益。遺憾的是:在林先生不具備相應證件的情況下,他所投資建的房產如今卻已經被他人售賣,這無疑是一種非法行為。
特邀評論員馬進彪補充道:合同簽訂之初,甲乙雙方表現的是共同面對商業目標,各自分得屬于自己應得的那一部分“蛋糕”,但隨著時間的發展,其中的一方卻采用了“雙標”的標準。城中村改造是一個整體推進的巨大項目,當地相關部門在這個問題上應積極施展調停權。
掙扎數年,閩商的未解之局如何破?
關于本案“未解之局”的難點,溫老師表示:“無法調和”是主要原因,因為案件至今已有二十多年,土地也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升值,林先生的資金也已斷裂。當地相關部門應按照當年簽訂合同時的市價來要求林先生多貼少補,交納土地出讓金。
節目尾聲兩位老師也針對本案給出了建議。溫老師表示:要破解難題,林先生應對其未履行合同的相對方提起訴訟,提出為其辦理好五個證件的訴訟請求。馬老師建議:林先生在訴求中應從最實際的結果出發,只要符合法律給予的權益范圍之內做一些基本調整,就可以取得一個相對理想的結果,例如:重新分配權益或者共同開發,前進的路也就更多一些,拿到的實際項目也多一些。從林先生的敘述來看,當地也在積極的協調此事,本案值得期待一個好的結局。
林先生是一個商人,投入資金得到回報是再正常不過的商業運作,但如今資金付諸東流,他需要給自己和公司一個說法,相信法律可以給這位閩商解開未解之謎。
本案涉及相關法條:
【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步驟】
1、發布擬征地通告,征詢村民意見、組織聽證;
2、進行地籍調查、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;
3、組織征地聽證;
4、擬定“一書四方案”并上報審批;
5、發布土地征收公告;
6、登記征地補償;
7、擬定補償安置方案;
8、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協議;
9、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;
10、交出土地、地表清楚等行政強制行為。
【土地建設相關五證】:
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》
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》
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
《國有土地使用證》
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》